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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詐欺一定有罪嗎?貸款帳戶遭利用仍成功獲判無罪,法院揭露關鍵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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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方通知涉嫌詐欺、洗錢,甚至收到地檢署傳票時,多數民眾第一時間最害怕的是:「我會不會被關?會不會留下前科?會不會被羈押?」尤其近年詐欺集團猖獗,不少民眾因求職、貸款、投資或代辦業務而提供帳戶資料,最後卻被認定涉及加重詐欺及洗錢防制法案件。事實上,並非帳戶被利用、協助提款或交付資料,就當然成立詐欺犯罪。刑事案件最重要的核心仍在於是否具備犯罪故意及客觀證據證明。
如附圖案例所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91號判決中,當事人因辦理貸款,依對方指示提供帳戶資料並協助提款,遭檢方認定涉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罪嫌。經律師提出完整貸款對話紀錄、契約文件及資金流向證據後,法院認為無法證明當事人主觀上具有詐欺或洗錢犯意,且相關客觀事證反而顯示其本身亦屬遭詐騙利用之被害人,最終判決無罪確定。
 

(一)詐欺罪構成要件解析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取財罪必須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以詐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交付財物。換言之,必須同時具備「欺騙行為」、「被害人陷於錯誤」、「財產損害」及「主觀詐欺故意」。
法院實務一再指出,刑事責任不能僅憑結果推論。例如帳戶成為警示帳戶、收到不明款項或協助提領金錢,仍須進一步證明行為人明知該款項來自犯罪並有共同參與詐欺之意思。若僅因疏忽、輕信他人或遭第三人利用,未必符合詐欺罪構成要件。
 

(二)本罪保護法益

詐欺罪主要保護人民財產法益及交易安全。立法目的在於防止行為人以不實手段侵害他人財產利益。
然而法院亦強調,刑事審判必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若證據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程度,即不得僅因帳戶流向或金流結果而認定犯罪成立。此亦是刑事程序保障人民權利的重要核心。
 

(三)法院實務常見刑度

一般詐欺取財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若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網路詐欺或詐騙集團運作,則可能成立加重詐欺罪,刑度提高至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
若同時涉及洗錢防制法,刑責通常更重,因此檢警於偵查階段常會進行搜索、扣押甚至聲請羈押。
 

(四)實務上常見無罪關鍵

依多年辦理詐欺案件經驗,高雄刑事律師推薦特別提醒,法院認定無罪常見關鍵包括:第一,能提出完整對話紀錄證明自身係受騙;第二,金流與客觀事證顯示自身並未獲取犯罪利益;第三,與詐欺集團成員無聯繫紀錄;第四,交易行為具有合理商業或貸款背景。
本案即成功提出貸款過程資料,證明當事人誤信貸款代辦流程而提供帳戶,欠缺共同犯罪故意,最終獲判無罪。
 

(五)律師辯護重點

詐欺案件辯護重點往往不在於否認事實,而在於釐清主觀犯意。律師通常會全面檢視通訊紀錄、銀行資料、金流證據及交易背景,重建事件經過。
尤其在人頭帳戶、貸款詐欺及求職詐騙案件中,是否能證明當事人本身也是被害人,往往是決定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的重要關鍵。
 

(六)常見FAQ

Q:帳戶被拿去詐騙一定有罪嗎?
不一定,仍須證明您主觀上知道帳戶將供犯罪使用。
Q:被起訴後還有機會無罪嗎?
有。如果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故意,法院仍可能判決無罪。
Q:協助提款就一定是車手嗎?
不一定。法院仍須審查提款原因、金流背景及是否具有犯罪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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