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中的推擠一定構成家暴嗎?傷勢不足證明傷害結果,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許多人在夫妻爭吵、同居衝突或家庭糾紛發生後,最擔心的就是被對方報警提告家暴,甚至被控傷害罪。一旦進入刑事程序,不僅可能面臨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措施,若傷害罪成立,還可能留下前科紀錄。若案件被認定有反覆施暴或危害被害人安全之虞,偵查期間甚至可能面臨羈押風險。然而,實務上並非所有推擠、拉扯或肢體碰觸都必然成立家庭暴力傷害罪,仍須回歸客觀證據與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認定。
如附圖案例所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487號案件中,當事人遭指控於家庭糾紛過程中推擠告訴人,導致身體受傷而涉嫌家庭暴力傷害罪。委任律師介入後,詳細檢視診斷證明書、現場資料及相關卷證內容,發現告訴人所稱傷勢多僅來自主觀疼痛陳述,缺乏客觀醫療證據足以證明確有傷害結果。檢察官最終認為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一)家庭暴力傷害罪構成要件解析
家庭暴力本身並非獨立罪名,而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結合刑法傷害罪、強制罪、恐嚇罪等犯罪進行處理。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傷害罪成立必須行為人故意使他人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害。法院實務認為,所謂傷害結果,必須有客觀事證證明身體機能或健康狀態確實受到侵害。若僅有口頭指稱疼痛、不舒服,卻沒有瘀傷、擦挫傷、紅腫或相關醫療證據支持,未必足以證明傷害罪成立。因此家庭衝突中的推擠行為,仍須進一步審查是否實際造成法益侵害。
(二)本罪保護法益
家庭暴力相關規範主要保護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身體健康及人格尊嚴。立法目的在於防止家庭成員遭受持續性或重大暴力侵害。然而法院亦一再強調,刑事責任必須建立於具體證據之上,不能僅因雙方具有家庭關係或發生爭吵,即推定一方有罪。刑事程序仍應遵守無罪推定及證據裁判原則。
(三)法院實務常見刑度
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77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案件涉及家庭暴力背景,法院量刑時通常會特別考量雙方關係、衝突原因、傷勢程度及犯後態度。若傷勢輕微、已和解、無前科紀錄,實務上常見緩刑、易科罰金或緩起訴處分;若造成重大傷害或長期施暴,則可能面臨較重刑責。
(四)實務上常見不起訴或無罪關鍵
高雄刑事律師推薦提醒,家庭暴力案件最常見的不起訴關鍵,在於客觀證據不足。包括傷勢與陳述不符、診斷證明無法證明受傷原因、現場監視器內容與告訴內容矛盾,或無法證明傷害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本件即透過醫療紀錄分析及證據比對,成功指出告訴人僅有主觀疼痛描述,欠缺客觀傷害證據,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
(五)律師辯護重點
家暴案件往往涉及高度情緒衝突,單靠雙方說法容易產生認知落差。律師辯護重點在於檢視診斷證明、驗傷紀錄、通訊內容、監視器畫面及報案資料,確認是否真有傷害結果存在。若能證明僅屬爭執過程中的接觸、阻擋或防衛行為,且未造成實質傷害,往往有機會爭取不起訴、無罪或較輕處分結果。
(六)常見FAQ
Q:夫妻吵架推一下就算家暴嗎?不一定,仍須視是否造成傷害結果及具體事證而定。
Q:驗傷單一定能證明傷害罪成立嗎?
不一定,法院仍會審查傷勢來源及與行為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Q:家暴案件一定會留下前科嗎?
不一定,如獲不起訴、無罪或緩起訴處分,通常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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