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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3222號」本案當事人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因尋職先遭暱稱「督導Nance楠熙」之人誘騙進行虛擬貨幣投資,損失約新台幣80萬元;隨後又聽信暱稱「錢總監」之人可協助辦理50萬元貸款的說法,才依指示交付個人帳戶資料。被告本身亦是詐騙被害人,且由對話紀錄可見其確實誤信貸款一事,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或洗錢之犯意。此外,被告若明知是收受贓款,應無以本人名義申辦帳戶而徒增遭查緝風險之理。末因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犯罪之故意,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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