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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帳戶就變洗錢共犯?律師揭露不起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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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因「提供帳戶」、「人頭帳戶」或單純配合他人轉帳,而被警方通知涉及詐欺或洗錢案件時,第一時間的恐懼通常是:會不會被抓去關?會不會留下前科?是不是只要帳戶被用過,就一定會被判刑?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最重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被認定為共犯,甚至可能面臨更重刑責,且在偵查階段亦有遭聲請羈押之風險。
然而,實務上並非所有帳戶提供行為都構成犯罪。本件附圖顯示,當事人雖遭檢方認定涉犯詐欺及洗錢相關罪嫌,甚至已進入起訴程序,但法院最終仍判決「無罪」,顯示關鍵仍在於「是否具有主觀犯意」與「證據是否充足」。這正是高雄刑事律師推薦案件中,最常成功翻轉的核心爭點。
 

(一)本罪構成要件解析

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須具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主觀要件,並透過施用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則要求行為人須「明知或可得而知該財產係犯罪所得」,仍為掩飾、隱匿或移轉。
法院實務一再強調:「犯罪之成立,須以主觀犯意為核心」,亦即不僅要有帳戶被使用的客觀事實,更須證明被告「知情且參與」。單純提供帳戶、甚至可預見風險,並不當然等同於具有詐欺或洗錢之故意。
本件附圖判決即指出:被告雖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但尚難認定其與詐欺集團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明知資金來源為犯罪所得。因此,無法滿足構成要件。
 

(二)本罪保護法益

詐欺罪主要保護「個人財產法益」,防止人民因受騙而交付財物;洗錢防制法則旨在維護「金融秩序」與「司法追訴功能」,避免犯罪所得透過金流洗白。
然而,法院亦強調刑法應遵守「罪責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不得僅因結果發生(如詐騙金流經過某帳戶),即推定該帳戶提供者有罪。
本案即明確體現此原則:即使詐欺結果確實發生,仍須逐一檢視被告是否具有參與詐欺之主觀意圖。若無法證明,則應作成無罪或不起訴之有利認定。
 

(三)法院實務上常見刑度

在詐欺與洗錢案件中,若犯罪成立,刑度通常不低:
詐欺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可加重)
洗錢罪: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若屬集團性犯罪、多人共犯或金額龐大,實務上常見三年以上刑期,甚至須入監服刑。
然而,本案最終結果為「無罪」,代表法院認為犯罪不成立,未進入量刑程序。這與單純不起訴相比,更具法律確定性。
 

(四)實務上常見不起訴/無罪關鍵

本件案件能獲無罪,關鍵在於兩大核心:
第一,主觀犯意無法證明。
法院指出,雖被告提供帳戶,但未能證明其明知該帳戶將用於詐欺,亦無證據顯示其參與詐欺決策或分配。
第二,證據不足。
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本案僅能證明帳戶被使用,無法證明被告參與犯罪。
實務上常見成功不起訴或無罪的關鍵包括:
1. 無通聯紀錄顯示與詐騙集團聯繫
2. 無金流證據顯示分潤或獲利
3. 被告說明具合理性(如求職、借貸)
4. 證據僅止於推論,未達確信程度
本案正是因證據未達「排除合理懷疑」之程度,法院依法判決無罪。
 

(五)律師辯護重點

在詐欺與洗錢案件中,辯護策略的核心在於「切割犯意」與「瓦解證據」。
首先,須強調被告與詐騙集團間無犯意聯絡,並透過對話紀錄、背景說明(如求職過程)建立合理解釋。
其次,針對檢方證據逐一檢視,指出其僅能證明「帳戶被使用」,而非「被告知情」。法院實務亦明確指出,不得以推測代替證明。
再者,運用「無罪推定」及「罪疑唯輕」原則,主張證據未達確信程度時,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本案即透過上述辯護方向,使法院最終認定犯罪不成立,成功爭取無罪判決,亦顯示高雄刑事律師推薦之專業辯護,在此類案件中具有 निर्ण定性影響。
 

(六)常見FAQ

Q:提供帳戶就一定會被判刑嗎?
不一定,須證明明知帳戶用於詐欺。
Q:被起訴還有機會無罪嗎?
有,本案即為法院判決無罪。
Q:沒有拿錢也會有罪嗎?
不一定,關鍵在於是否具有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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