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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當事人遭訴幫助洗錢-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6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密碼及外幣帳戶給予詐騙集團,協助其掩飾不法所得的去向,遭訴幫助洗錢罪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在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且過去並無前科,且表示希望與被害人調解並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法院考量被告未有前科紀錄且有賠償被害人之意願,深具悔意宣告被告緩刑兩年,以勵自新。

-刑事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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