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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379號」被告將個人金融帳戶與提款卡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尋求家庭代工兼職,誤信暱稱「曾佳雯」之人稱因怕其拿到材料後就失聯及需報稅,而將銀行帳戶提供予對方,並非出於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基於證據不足及「罪疑唯輕」之法律原則,檢察機關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最終決定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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