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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傷害|不起訴處分

  • 刑事|傷害|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傷害-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院偵字第6634號」被告在電影院內因噪音糾紛對告訴人胸口揮拳,致使其受有心臟衰竭等嚴重傷勢,遭控傷害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現場缺乏監視錄影等積極證據能證實暴力行為。此外,診斷這名書顯示告訴人早有心臟病史,且曾接受手術治療,難以認定其傷情與被告的肢體接觸具備因果關係。最終因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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