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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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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520號」被告因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暱稱「黃子鈞」之人請求其代付賣家款項,才將帳戶資訊交出,其交付帳戶時並不知情對方為詐騙集團成員,主觀上並無助長犯罪之意圖。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犯罪的主觀犯意,檢方最終依據刑事訴訟法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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