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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69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與虛擬貨幣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是因自身有貸款需求,誤信暱稱「李家儀」之人稱申辦交易平台可使其看似有投資虛擬貨幣經驗可加速貸款申辦訴度才交付帳戶資訊,主觀上並無助長犯罪之意圖。檢方認定被告亦屬詐騙陷阱的受害者,且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其參與犯罪組織,最終裁定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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