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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 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妨害性自主-獲不起訴處分】
「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62765號」被告在明知告訴人患有心理疾病且缺乏辨別是非能力的狀況下強行發生性行為,遭控妨害性自主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雖然知悉告訴人有心理疾病,但案發時告訴人的社交溝通與反應能力尚稱正常,且雙方事後已達成和解。由於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被告有使用強制手段,或明知告訴人處於無法反抗之狀態而趁機發生性行為,依據罪疑唯輕原則,判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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