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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偽造文書|勝訴-緩刑

  • 刑事|偽造文書|勝訴-緩刑


【當事人遭訴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一審獲判緩刑五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89號」被告任職新北市某區公所技士辦理瀝青採購驗收時,明知未依約抽檢,卻於驗收紀錄登載合格;另與廠商勾結,虛偽登載電梯鋼索更換日期並製作不實履約照片,使廠商規避二萬六千餘元之違約金,遭訴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無前科紀錄且素行良好,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主動自首並繳交犯罪所得,且圖利金額在五萬元以下,情節屬輕微,經此程序已深有悔悟。法院考量被告無前科紀錄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經此已無再犯之虞,裁判緩刑五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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