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事人遭控過失致重傷害-獲不起訴處分】
「宜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調偵字第11號」被告等因未注意維護遊客水上活動之安全,致使告訴人受有頸椎脊髓完全性損傷,遭控過失致重傷害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A僅依契約提供合格船艇與設施,並未參與活動具體規劃或內容安排,其提供之充氣滑梯亦屬社會認可之正常遊憩設備。被告B則負責船舶航行安全,相關證據與證詞顯示現場工作人員已告知正確滑梯用法,且被告B主觀上難以預見告訴人會突然採取具高度風險的「站立前空翻」姿勢下水,導致撞擊滑梯本體受傷。檢察官認為,本件係因告訴人自願採取極端動作而產生之風險承擔,難以認定被告二人有預見可能性或違背注意義務,因無積極證據證明其涉犯過失重傷害,故依刑事訴訟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刑事 過失傷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