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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勝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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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142號」被告因提供個人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並協助轉帳非法所得以掩飾資金去向,遭訴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賠償中,深具悔意。法院考量被告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且未有前科紀錄裁判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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