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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性騷擾防治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性騷擾防治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獲不起訴處分】
「花蓮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軍偵字第119號」被告因在空軍基地女廁內,窺視女性同僚,遭控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當時是基於值星官身分進行設施檢查,且在誤入後已立即離開並道歉,證人證詞也證實雙方當時並無語言或肢體上的衝突。由於缺乏足夠的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具備性騷擾的主觀犯意或違法行為,檢察官最終為不起訴處分。

-刑事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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