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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給付資遣費|勝訴

  • 民事|給付資遣費|勝訴


【當事人委任律群律師團隊為請求給付資遣費訴訟代理人-一審答辯勝訴】
「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57號」告訴人因公司在計算資遣費時,未將中港津貼、績效獎金及年終獎金納入平均工資,進而委任律群律師團隊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訴訟。法院審理後認定,中港津貼因具有經常性給與性質應計入工資,但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則屬於公司依盈餘發放的恩惠性給與,不具備勞務對價性。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參佰壹拾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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