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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傷害|不起訴處分

  • 刑事|傷害|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家庭暴力傷害-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37號」被告與告訴人於111年2月間在住處因薪資問題發生激烈爭執,告訴人因拉扯受有後腰挫傷及手指挫傷等傷害,遭控家庭暴力傷害。案經高雄地檢署偵查,由於傷害罪屬告訴乃論之罪,且雙方在程序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檢察官審酌後,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告作出不起訴處分,全案予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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