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緩刑
【當事人遭訴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緩刑三年】
「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01號」被告因將個人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遭訴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防詐意識薄弱,遭暱稱「Jiayang Liu」之人以須從台灣匯款至義大利才有資金,進行後續工程,騙取帳戶,被告交付帳戶時並不知情對方為詐騙集團,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且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也以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分期履行賠償中。法院考量被告坦承罪行且與部分受害者達成和解,裁判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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