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71號」被告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與暱稱「Zheng」之人為有曖昧關係之網友,對方讓其投資博奕網店並稱自己為工程師可以破解其家人帳戶,被告害怕自己家人帳戶遭破解,提供了個人的銀行帳戶資訊。且被告本身亦曾匯款五十萬元給對方,屬於受騙受害者而非共犯。最終,檢察官認為被告主觀上並無助長犯罪之犯意,且因處於戀愛假象而缺乏預見犯罪的能力,因此本案證據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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