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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無罪

  •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無罪


【當事人遭訴詐欺取財-一審獲判無罪!】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被告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並協助提款,遭訴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在網路上貸款,誤信暱稱「林金龍經理」能透過製造帳戶流水來提升信用額度,才依對方指示,提供銀行帳戶資訊予對方。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且其行為符合受騙者的特徵,而非詐騙集團成員。由於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被告明知資金來源非法,法院最終裁判其無罪。

-刑事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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