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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37號」被告因提供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並協助提領款項,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因在網路尋求會計助理工作時,誤信暱稱「王湘涵」之人稱要在屏東設立分公司,需購置辦公家具並與廠商接洽及付款之詞,才依照指示交出帳戶並配合操作。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能證明被告在主觀上有參與詐騙的犯意,檢方認定其行為屬於受騙誤用,故最終判定罪嫌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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