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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勝訴-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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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詐欺取財-二審獲判緩刑五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38號」被告因假冒告訴人母親名義,多次向告訴人騙取共計290萬元,遭訴詐欺取財不服橋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委任律群律師團隊提起上訴。律師主張被告五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賠償中深具悔意。法院最終考量雙方已達成分期償還250萬元的調解協議,因此裁判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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