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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181號」被告因隱瞞車輛曾因事故更換過車體結構的重大瑕疵,進而誘騙告訴人以新臺幣18萬元購買該車,遭控詐欺取材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在交付車輛時已同步提供記載有車架變更紀錄的銷售證明書,足以證明其並無刻意隱瞞真相或使用詐術。此外,告訴人在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後仍支付尾款,顯示雙方資訊已揭露,被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最終,檢察官認為此案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因刑事證據不足,依法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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