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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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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委任律群為詐欺取財告訴代理人-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33號」當事人於108年4月遭被告虛稱,可協助投資電視台健康食品及觀音區土地,並允諾每月可賺取2%至3%利息,致使當事人陷於錯誤,先後匯款共計新台幣450萬元至指定帳戶,委任律群律師團隊為告訴代理人。律師主張被告於108年4月收受款項後,直至112年4月皆未給付任何利息或獲利,且經查被告所收受之款項皆未用於被告所稱的投資項目。經桃園地檢署偵查,憑藉被告供述、我方指訴及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認定被告兩次詐欺犯意各別,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現已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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