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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886號」被告因交付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被告因誤信暱稱「陳曉新」之人的甜言蜜語,以為兩人係以交往前提之曖昧關係才將銀行帳戶與密碼交給對方,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相關通訊紀錄證實被告亦是感情詐騙的受害者,且無證據顯示其從中獲取任何不法利益。因此,檢方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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