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竊盜|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竊盜-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012號」被告因在新北市宏匯廣場店竊取價值 390 元的毛帽,遭控竊盜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透過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被告在櫃檯結帳時因專注於手機且行程倉促,誤以為該商品已連同其他衣物一併買單,其行為舉止與一般竊賊蓄意躲藏的態樣明顯不符。且被告在案發後主動配合調查並歸還商品,且缺乏足夠證據證明其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法律上應秉持無罪推定原則。最終,檢察機關認定本案屬於刑事證據不足,因此裁定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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