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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不起訴處分

  • 刑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獲緩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49718號」被告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私自於通訊軟體 LINE 成立投資群組並收取費用,向不特定民眾提供股票分析建議,遭控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偵查期間皆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無前科。檢察官因被告未有前科且深具悔意給予其一年的緩起訴期間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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