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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背信|不起訴處分

  • 刑事|背信|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背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5年度調偵緝字第9號」原告因在收受告訴人新臺幣300萬元後未依約交付比特幣,遭控背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雙方法律關係應屬單純的民事買賣契約,而非具備委任關係的內部忠誠義務,因此不符合刑法背信罪的構成要件。由於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刑事犯罪意圖,本案被認定為民事糾紛,最終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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