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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強制猥褻|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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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強制猥褻-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1183號」被告因在商場內對告訴人進行襲胸,遭控強制猥褻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監視錄影畫面並未顯示具體的騷擾行為,且雙方在案發後仍有互動與共處。雙方當時正處於親密交往關係,告訴人疑因不滿被告針對傳染疾病的言論開玩笑,才憤而採取法律行動。由於缺乏足夠的積極證據支撐強制猥褻之指控,檢察官最終認定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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