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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跟騷法|不付保護處分

  • 刑事|跟騷法|不付保護處分


【當事人遭控跟蹤騷擾-裁定不付保護處分】
「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少護字第48號」本案當事人因透過通訊軟體騷擾、於被害人住處守候、以及在公共場所尾隨等行為,遭控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少年出現在被害人住處是基於照顧寵物的協議,且在其他場所的出現亦難以證明有持續性的惡意騷擾意圖。法院最終引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認定相關指控缺乏足夠的積極證據並不構成應受保護處分的違法行為,因此裁定不付保護處分。

-刑事、少年 跟蹤騷擾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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