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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損害賠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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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委任律群團隊為請求損害賠償訴訟代理人-一審答辯勝訴】
「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7446號」原告因被告未遵守號誌貿然穿越馬路發生碰撞,致使告訴人受有腦震盪等傷勢,委任律群律師團隊為請求損害賠償之告訴代理人。律師主張被告因未依號誌指示貿然穿越馬路為主要肇責,致使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影響生活甚鉅。民事庭法官判處被告須支付原告新臺幣368,741元及相關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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