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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緩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緩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緩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2149號」被告利用告訴人的信任,以家庭急用、商業周轉或代為申辦貸款等虛假理由,多次誘騙告訴人交付財物或擔任貸款保證人,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於偵查程序中皆坦承罪行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賠償中,深具悔意。檢察官認其未有前科紀錄為一時失慮才犯本案,給予為期兩年的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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