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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高雄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64號」被告因在和告訴人交往期間冒用信用卡進行多筆消費,並以虛假理由誘使告訴人刷卡換取現金供其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信用卡頻繁交易發生於兩人交往期間,難以排除原告概括授權被告使用的可能性,且被告辯稱經濟困難與家人生病等情況確有其事。由於缺乏足夠的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且部分爭議屬於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紛,檢察官最終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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