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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166號」被告因交付他人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透過網路認識暱稱張錦龍之人,因其有外幣換匯之需求,才將友人之帳戶交付予對方進行外幣換匯,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檢察官在審查證據後發現,被告與他人的對話紀錄支持其辯詞,且無足夠證據證明其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檢察署最終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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