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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 刑事|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妨害性自主-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2677號」被告因無視告訴人要求進行安全性行為的意願,多次在未配戴保險套的情況下強行發生性關係,遭控妨害性自主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本案除告訴人片面指述以外並無實質證據,且事後告訴人仍傳送「這幾天過得好嗎」、「有沒有很想很想我」等訊息予被告,語氣均屬平和友善,難以告訴人追求刑事追訴的陳述即斷定被告有罪。檢察機關終因證據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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