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業務侵佔|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業務侵占-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7075號」本案當事人因蒐集顧客發票後,依店長指示蓋章作廢又將發票上傳電子發票整合平台,遭控業務侵占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餐飲從業人員集中放置遺留物屬業界常情,且無積極證據顯示被告有參與後續的銷毀或私吞行為;至於簽署發票作廢表格部分,店長蔡00證稱是其指示被告簽署,可見被告僅係基於職務關係聽從上司指示辦理。檢方審酌後認定,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或故意犯罪之行為,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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