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
【當事人因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5606號」被告因將包含銀行與電子支付在內的五個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遭訴無正當理由交付三個以上帳戶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係因加入約炮網站後遭暱稱徐筱如之人要求繳納入會費,在連續匯款三次後因無法再繳錢,對方表示可以幫其申辦代墊款項,被告進而交付帳戶予對方。末因被告於偵審程序中皆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完畢,法官認其經此程序應無再犯之虞,裁判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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