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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自由|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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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控妨害自由-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院偵字第6518號」本案當事人在查核告訴人的送餐資訊時,阻擋其離去並企圖搶奪手機,遭控強制罪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現場錄影顯示,告訴人當時仍能自由移動且持續拍攝,被告僅是基於維護肖像權而伸手遮擋鏡頭,且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任何妨害自由之犯行。檢察官認定此案純屬送餐糾紛,並不構成刑責,終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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