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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士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續字第326號」被告因提供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詐欺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本身亦是受求職詐騙所誤導,依據雙方對話紀錄,被告係誤信暱稱Eric提供之工作為合法工作,以為自己是在執行代購虛擬貨幣的工作任務,且並未從中獲取不法報酬。檢察官認定被告缺乏與詐騙集團共謀的主觀犯意,且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知情,因此最終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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