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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侵佔|不起訴處分

  • 刑事|侵佔|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侵占-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偵字第1977號」被告因於民國114年,在臺鐵列車上拾獲他人遺留的背包,私自取走其中的現金後將背包遺棄在月台,遭控侵占遺失物。律師主張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深具悔意。最終檢察官偵查終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7條,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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