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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 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3716號」被告因冒充特約廠商,前往餐廳私自更換濾水器濾芯並收取不合理費用,遭控詐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收取的更換費用與市場行情並無顯著差異,且無積極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有詐欺取財之犯意。基於證據不足之原則,難以告訴人之片面指控即以上開罪相繩。最終,檢察機關認定本案因缺乏積極事證,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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