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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恐嚇取財|不起訴處分

  • 刑事|恐嚇取財|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控恐嚇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緝字第2563號」被告以威脅手段強迫告訴人簽署車輛轉讓同意書並交付鑰匙,遭控恐嚇取財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雙方是在公開場合進行協商,且現場監視錄影並未顯示任何暴力或脅迫行為。此外,由於雙方確實存在債務關係,且告訴人簽署文件時並非完全受迫,難以認定被告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最終,檢方因證據不足,依據刑事訴訟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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