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案例見證 > 刑事案件 >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

  • 刑事|洗錢防制法|勝訴


【當事人遭訴無正當理由交付複數個帳戶-一審獲判緩刑兩年】
「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易字第230號」本案當事人因交付複數個銀行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遭訴無正當理由交付金融帳戶合計三個以上委任律群律師團隊辯護。律師主張被告因暱稱陳啟宏(貸款專員)之人能協助辦理貸款,因對方稱需美化金流,才將多個金融帳戶提供予對方,並依對方指示提領款項,被告交付帳戶時並不知情對方為詐團成員,主觀上並無幫助犯罪之意圖。此外被告並無前科且已與多數受害者達成和解賠償,法官最終裁判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刑事 洗錢防制法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