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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洗錢防制法|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幫助詐欺-獲不起訴處分】
「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1522號」被告因交付金融機構帳戶、密碼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律師主張被告係因欲申辦貸款,誤信暱稱「陳仁傑」之人的指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資訊並匯入1萬元作為保證金,其主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末因缺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有幫助詐騙之犯罪故意,僅憑帳戶被利用不能認定有罪。最終因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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