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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恐嚇危安|不起訴處分

  • 刑事|恐嚇危安|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遭指控恐嚇危安-獲不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188號」本案當事人因告訴人移動其機車,致使其機車三角臺受損不堪使用,對告訴人說「再看到一次就告死你、玩死你」等語,遭訴恐嚇危安。律師主張現場缺乏客觀證據或目擊證人,無法證明被告確實有以上開言語恐嚇告訴人。因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恐嚇之犯行,檢方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

-刑事 恐嚇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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