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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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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指控幫助詐欺取財-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5341號」本案當事人因交付金融機構提款卡予詐騙集團使用,遭控幫助詐欺取財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所交付的提款卡係由其配偶基於保管用途而取得,被告對配偶將提款卡交付給詐騙集團使用的過程並不知情。且夫妻間互信並交付提款卡與密碼屬於常態,又查無證據顯示被告從中獲利或具備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末檢察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不足,最終依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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