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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起訴處分

  • 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施用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求助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獲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04號」被告在111年施用二級毒品後駕車上路被警方攔檢,經尿液檢驗後毒品反應呈現陽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律師主張被告經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650號裁定送往觀察勒戒處所進行強制戒斷與評估後,最終判定其已無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檢察官依據法律相關規定,確認被告完成勒戒程序且評估合格,予以不起訴處分。

-刑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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