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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共危險|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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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遭訴公共危險-二審答辯勝訴緩刑兩年】
「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上字第91號」當事人因於飲酒後騎乘機車,被警方攔查經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遭訴公共危險求助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主張被告犯後皆坦承犯行且父親患病須扶養父親。法院審酌其無前科且具悔意,裁判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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