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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害名譽|不起訴處分
商品資訊
【當事人遭控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
「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666號」當事人因在社團平台上發表「台北市萬*區公所民政課千萬不要去,然後還有某位西門町資深男性變態里幹事在你背後狂講你壞話…」等文字,遭控妨害名譽,求助於律群國際法律事務所。本所律師主張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告訴人名譽之犯意,經律師多次協商已與告訴人和解。檢察官認定其具備悔意,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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