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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貸款廣告提供帳戶?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當事人因急需資金申辦貸款,誤信假貸款人員要求而提供提款卡及密碼,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因而遭控幫助詐欺。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號。律師協助提出貸款對話及相關證據,證明當事人僅為貸款受害者,並無幫助詐欺犯意。檢察官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
誤信親屬投資遭控詐欺?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調偵字第843號。當事人遭控涉犯詐欺,律師協助釐清當事人僅因誤信親屬所稱投資資訊而轉述,並未參與詐騙規劃、資金收受或分配,亦無共同犯意。檢察官審酌卷內證據,認無法證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共同詐欺仍須以具體證據證明主觀犯意與客觀參與,不能僅因介紹投資即推論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