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詐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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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詐欺、洗錢案成功爭取不起訴|114年度偵字第56918號

當事人遭指控涉嫌參與詐欺集團,涉及加重詐欺、洗錢及犯罪組織等罪嫌,檢警認為其與他人有金流往來而展開偵辦。辯護人協助全面檢視卷證,指出卷內缺乏足以證明當事人參與犯罪組織或具有共同犯意的客觀證據,相關指述亦欠缺補強證據支持。檢察官綜合全案證據後,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依法作成不起訴處分。律師提醒,刑事案件仍須以客觀證據證明犯罪,不能僅憑單一指述或推測即認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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